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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佳才劳务派遣分享:2024社保缴费新基数,定了!
2024-1-25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82          作者:未知
  • 有小伙伴在问,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有没有变化?


    大家注意了,近期广东、山东、福建等多省市逐渐调整社保缴费基数,随着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打工人的工资也会相应发生变化。



    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一、浙江省



    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发布《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调整省级医保在职职工缴费基数。

    政策原文:http://rlsbt.zj.gov.cn/art/2023/12/18/art_1229506773_2501501.html



    通知中明确,2024年浙江省省级医保职工缴费基数为:

    最高基数:由22311元调整为24060元;
    最低基数:由3957元调整为4462元;

    省级医保退休人员保底月划账基数由原7437元调整为8020元。



    该缴费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调整执行。



    二、广东省



    广东省多地区都在逐渐发布2024年社保缴费新基数,跟一起来看看~



    一、深圳市



    深圳人社局发布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关调整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政策原文:http://hrss.sz.gov.cn/gkmlpt/content/11/11052/post_11052262.html#1718



    《通知》中明确: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深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523元执行。

    2、2024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下限按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执行。

    3、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肇庆市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在2023年11月公布了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fAYOAEG1Akd3M-Ahv-TdYA


    通知中明确,肇庆市2024年1-12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市2022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即:

    下限:4222元;

    上限:21111元。



    三、阳江市



    2024年度阳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上限:19962元;

    下限:3992元。



    2024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6654元。



    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梅州市



    梅州市2024年度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上限:20082元/月;

    下限:4016元/月(上下限精确到元位)。



    执行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潮州市



    潮州市2024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

    上限:18603元;

    下限:3721元。



    各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中,凡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新的标准(6201元/月)执行。



    三、陕西省西安市



    根据西安发布消息,西安市2024年度灵活就业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已经确定,缴费人按照医保部门核定的费款属期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一次缴纳全年费用。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amXZ8X09I1qQShHoz2HoKQ



    通知中明确:

    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全年一次性缴费5715.24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203元/月,缴费比例为9%,每月缴费金额为468.27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标准为每月8元。



    四、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明确2024年全省社保缴费基数。

    政策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K8aL60NnJS1KR7AHzhx_vQ



    《通知》中明确:

    1、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2、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3、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温馨提醒:

    1、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2、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四项社保费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进行重新封顶保底,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参保单位应先缴纳差额部分,再正常申报缴纳后续月份社会保险费,并做好已预扣个人缴费差额职工的退补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应于当年完成差额部分缴纳。已死亡、出国定居等参保人员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3、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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